中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落地:跨境加美纳税人须重新审视信托安排

摘要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将"离岸信托"界定为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受金融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金融机构产品除外),覆盖面相当广。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缴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计税,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不得抵扣,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公告还设定了大量防规避规则:视同分配(例如信托在当年12月31日前未解除或归还的借款与担保、代付费用、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通过第三方转移利益等);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转换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视同转让计税;居民个人死亡的,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申报。多个个人装入同一信托的,按比例划分归属。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申报时限上,居民个人一般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出处

本所观点

对在加拿大的中国公民、以及持有中国资产或离岸信托安排的加美纳税人,这份公告把"离岸信托"从低调的私密架构变为中国税务申报与缴税的直接触发点:即使信托从不分配,存续期收益也可能按年在中国被课税,且信托费用不可抵扣。

与加拿大税制叠加后问题更为复杂。加拿大居民本就须就全球所得申报,向非居民信托转移财产还可能触发加拿大自身的境外信托申报与归属规则;两国对信托的认定、所得归属与申报时点并不一致,同一安排可能面临双重课税或无意漏报。特别是"住所"认定: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仍可能被判定为中国居民个人。转非居民当日的视同转让、死亡时的视同转让,都意味着税务后果可能不可逆。

实务上,建议有关纳税人尽快:重新审视信托契约与财产估值;厘清委托人、受益人身份及中国居民身份状态;按两国规则建立年度申报日历;并在2023至2025年过渡补税窗口内处理历史事项。在未评估双边影响前,不宜贸然调整信托架构。具体情况请咨询持牌注册会计师(CPA)。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意见,不应替代专业税务建议。具体情况请咨询持牌注册会计师(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