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落地:跨境家庭的税务规划需要重新审视

摘要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其政策目的在于加强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居民个人全球所得征税原则,遏制利用离岸信托递延或规避纳税的做法。

公告为存量安排提供了过渡处理:对于2026年1月1日前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已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公告还就信托终止作出规定: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对持有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或与中国仍保持密切经济联系的加美居民而言,这项公告意味着离岸信托不再是"沉默结构"。无论信托设立在哪个法域,只要委托人或受益人属于中国税法上的居民个人,相关收益就可能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与此同时,加拿大和美国对信托及境外资产还有各自的申报与征税规则,例如加拿大对外国财产的申报要求以及美国的相关信托与境外资产申报。多重规则叠加,跨境合规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

出处

本所观点

对跨境加美纳税人而言,这项公告的实务含义是:设有离岸信托的家庭,应尽快梳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身份以及各成员的中国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评估历史信托收益是否落入90日补报窗口,并同步核对加拿大、美国两边的信托与境外资产申报义务。跨境规划不能再把离岸信托视为递延工具,而应把中国个税、加拿大CRA与美国IRS的规则放在同一张表上统筹考虑。信托的设立、变更或终止都可能同时触发多国的税务后果,建议在持牌CPA协助下完成结构审阅与申报安排。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税务意见,不应替代专业税务建议。具体情况请咨询持牌注册会计师(CPA)。